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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代账公司与被代理人公司双方义务

发布时间:

被代理公司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甲方:被代理公司: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乙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应予以回避。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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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1、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冠城路17号商铺(龙池地铁站2号口旁)

2、南京市浦口区江浦明发新城中心2幢3单元1014室(南京工业大学地铁站出站即到)

3、南京市浦口区金都汇广场3幢2608室(桥北弘扬广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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