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公司了解到贵集团生产的部分产品有出口到美国,并且与诸多大型美资企业保持长久的业务合作关系,因此有必要让贵集团了解美国颁布的一条法律:不正当竞争法(UCA法案)
法律中明确规定:任何在美国销售产品的企业一旦将盗用或挪用的信息技术用于其业务经营之中,即触犯了美国的不正当竞争法(UCA)
不管非法信息技术是在制造过程中还是在经营过程中使用,该法律都同样适用。如果制造商在公司运营中继续适用未获得许可的授权,则会遭受经济损失及受到销售禁令的制裁的风险,甚至会失去进入美国市场的机会。附件是关于UCA法案的详细资料,便您参考了解。
近年来美国很多州通过新的立法或者通过已有法律的新解读和使用通过司法手段加大了对企业IT产品使用的管理力度。这些新法案和相关案件所体现出来非常值得关注的新趋势,凡是企业在任何一个流程中使用了盗版和非法的IT产品,都可能被州政府和司法机关认定够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州检察总长或侵权企业的同业竞争对手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起诉由于有权提起此类诉讼的一方并非相关软件或IT产品的知识产权人,因此实际上意味着涉嫌使用盗版和非法IT产品的企业在美被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且一旦被认定构成违法,被告不仅将面临高额赔偿和罚款(甚至惩罚性赔偿),而且其产品可能被禁止在美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