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离婚律师丨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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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泰律所法律顾问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公司网址: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911/898.htmbr>不仅是可以对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也是可以变更抚养费的。而关于抚养费的变更就分为了两种情况,即增加抚养费和降低抚养费。不管是哪种变更此时都需要法定事由,那其中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降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都有哪些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实践,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一)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支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情形;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br>注:需要注意的是,父或母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回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br>更多法律知识br>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28-682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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